製圖/鐘文靜
  本報訊(記者範海瑞)12月4日,省發改委制定並印發了《甘肅省城市管道燃氣銷售價格管理辦法》與《甘肅省城市供水價格管理實施辦法》,就城市管道燃氣銷售價格,我省明確提出,氣源為管道天然氣的地區,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可建立城市管道燃氣銷售價格與門站價格聯動機制,門站價格調整時,城市管道燃氣銷售價格可同向調整。城市供水價格方面,居民生活用水階梯水價的用水量按照三級劃分,一級水量基數能夠覆蓋80%居民家庭用戶的月均用水量。
  燃氣和供水價格管理的兩個《辦法》都將於明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經營企業向單位和居民家庭收取燃氣費用和水費時,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搭車捆綁其他收費。為保證燃氣、供水價格相對穩定,原則上調整周期將不低於三年。
  《甘肅省城市管道燃氣銷售價格管理辦法》解讀
  燃氣價格分三類定價
  《城市管道燃氣銷售價格管理辦法》規定,城市管道燃氣的銷售價格包括城市管道天然氣,進入城市天然氣管道混合輸送的頁岩氣、煤層氣、煤制氣、液化天然氣(LNG)和壓縮天然氣(CNG)等燃氣銷售價格。城市管道燃氣銷售價格實行政府定價。城市管道燃氣銷售價格實行分類氣價,分為居民用氣、工業用氣和其他類用氣銷售價格。其他類用氣銷售價格可按照簡化的原則,分為商業用氣、居民集中供暖用氣和汽車加氣用氣等銷售價格。
  燃氣售價可隨門站價同向調整
  《辦法》明確,配氣價格的制定可採用經營期評價法或成本加成法。制定或調整城市管道燃氣價格,應按照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和《定價成本監審一般技術規範》(試行)有關規定結合當地實際,合理確定折舊和利潤水平。氣源為管道天然氣的地區,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可建立城市管道燃氣銷售價格與門站價格聯動機制,門站價格調整時,城市管道燃氣銷售價格可同向調整。
  調整居民用氣價格應召開聽證會
  城市管道燃氣經營企業申請制定或調整城市管道燃氣配氣價格時,須經縣(市、區)價格主管部門向市(州)價格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價格制定前要廣泛聽取用戶等方面意見,涉及居民用氣銷售價格的,應組織召開價格聽證會。城市管道燃氣銷售價格的制定或調整方案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並報省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收燃氣費不得搭車捆綁其他收費
  《辦法》明確,城市管道燃氣同城同類用戶,執行同一終端銷售價格。銷售實行計量收費,計量單位為立方米,並實行一戶一表、抄表到戶。城市管道燃氣經營者須嚴格執行政府制定的價格,並按規定在營業場所醒目位置將各類氣價、代收費項目、標準、文件依據及價格投訴電話等進行公示。城市燃氣經營企業向單位和居民家庭收取燃氣費用時,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搭車捆綁其他收費。
  城市管道燃氣價格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權限進行管理,任何部門和經營者不得越權或擅自製定、調整城市管道燃氣價格。
  《甘肅省城市供水價格管理實施辦法》解讀
  城市供水分居民、非居民和特種用水三類水價
  《甘肅省城市供水價格管理實施辦法》明確,城市供水價格實行政府定價,實行分類水價。根據使用性質分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種用水三類。其中,非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工業、經營服務業和行政事業單位等用水;特種用水範圍各地可根據當地實際自行確定。水價由供水成本、費用、稅金和利潤構成。
  居民用水階梯水價按用水量分三級劃分
  《辦法》規定,具備條件的城市要積極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階梯水價制度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實施居民生活用水階梯水價的用水量按照三級劃分:一級水量基數確保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要,能夠覆蓋80%居民家庭用戶的月均用水量;第二級水量基數體現能夠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質量,覆蓋90%居民家庭用戶的月均用水量;第三級水量基數為超出第二級水量的用水量。
  旅游城市非居民用水可實行季節性水價
  《辦法》規定,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是指對超過用水定額和計劃的用戶,除按計量正常繳納水費外,還應對超過用水定額和計劃部分依照相應標準實行累進加價收費制度。對超定額用水20%以內的部分加價50%,超定額21%-40%的加價100%,超定額41%以上的加價不低於150%。另外,《辦法》明確,以旅游業為主或季節性消費特點明顯的城市,除居民生活以外的用水價格可實行季節性水價。
  收取水費時不得違規搭車捆綁其他收費
  《辦法》明確,城市中有水廠獨立經營或管網獨立經營的,允許不同供水企業執行不同上網水價,但對同類用戶必須執行同一價格。不同類別用水應分表計量;未分表計量的,供水企業應與用戶在合同中明確各類用水比例。城市供水企業向單位和居民家庭收取水費時,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搭車捆綁其他收費。城市供水企業須在營業場所醒目位置將各類水價、代收費項目、標準、文件依據及價格投訴電話等進行公示。  (原標題:我省明年實施新的燃氣、供水價格管理辦法,調整周期不少於3年 氣價實行聯動機制 供水實行階梯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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